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朝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5號、107年度偵字第2396、5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月2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惟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係受刑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
7年度偵字第2396、503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7月26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09年1月25日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現金1,200元,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稱:性交易費用
1次2,000元,伊抽其中3成等語,是扣案之現金其中1,20
0元為受刑人之犯罪所得(本案共有2次性交易,共扣得4,
00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案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