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621號聲請人 林延達 相對人 陳贊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762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5年12月1日│10,000元│105年12月1日│105年12月1日│CH0000000││├──┼───────┼───────┼───────┼───────┼──────┼───┤│002│106年1月1日│10,000元│106年1月1日│106年1月1日│CH0000000││├──┼───────┼───────┼───────┼───────┼──────┼───┤│003│106年2月1日│10,000元│106年2月1日│106年2月1日│CH0000000││├──┼───────┼───────┼───────┼───────┼──────┼───┤│004│106年3月1日│10,000元│106年3月1日│106年3月1日│CH0000000││├──┼───────┼───────┼───────┼───────┼──────┼───┤│005│106年4月1日│10,000元│106年4月1日│106年4月1日│CH0000000││├──┼───────┼───────┼───────┼───────┼──────┼───┤│006│106年5月1日│10,000元│106年5月1日│106年5月1日│CH0000000││├──┼───────┼───────┼───────┼───────┼──────┼───┤│007│106年6月1日│10,000元│106年6月1日│106年6月1日│CH0000000││├──┼───────┼───────┼───────┼───────┼──────┼───┤│008│106年7月1日│10,000元│106年7月1日│106年7月1日│CH0000000││├──┼───────┼───────┼───────┼───────┼──────┼───┤│009│106年8月1日│10,000元│106年8月1日│106年8月1日│CH0000000││├──┼───────┼───────┼───────┼───────┼──────┼───┤│010│106年9月1日│10,000元│106年9月1日│106年9月1日│CH0000000││├──┼───────┼───────┼───────┼───────┼──────┼───┤│011│106年10月1日│10,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CH0000000││├──┼───────┼───────┼───────┼───────┼──────┼───┤│012│106年11月1日│10,000元│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1日│CH0000000││├──┼───────┼───────┼───────┼───────┼──────┼───┤│013│106年12月1日│10,000元│106年12月1日│106年12月1日│CH0000000││├──┼───────┼───────┼───────┼───────┼──────┼───┤│014│107年1月1日│10,000元│107年1月1日│107年1月1日│CH0000000││├──┼───────┼───────┼───────┼───────┼──────┼───┤│015│107年2月1日│10,000元│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CH0000000││├──┼───────┼───────┼───────┼───────┼──────┼───┤│016│107年3月1日│10,000元│107年3月1日│107年3月1日│CH0000000││├──┼───────┼───────┼───────┼───────┼──────┼───┤│017│107年4月1日│10,000元│107年4月1日│107年4月1日│CH0000000││├──┼───────┼───────┼───────┼───────┼──────┼───┤│018│107年5月1日│10,000元│107年5月1日│107年5月1日│CH0000000││├──┼───────┼───────┼───────┼───────┼──────┼───┤│019│107年6月1日│10,000元│107年6月1日│107年6月1日│CH0000000││├──┼───────┼───────┼───────┼───────┼──────┼───┤│020│107年7月1日│10,000元│107年7月1日│107年7月1日│CH0000000││├──┼───────┼───────┼───────┼───────┼──────┼───┤│021│107年8月1日│10,000元│107年8月1日│107年8月1日│CH0000000││├──┼───────┼───────┼───────┼───────┼──────┼───┤│022│107年9月1日│10,000元│107年9月1日│107年9月1日│CH0000000││├──┼───────┼───────┼───────┼───────┼──────┼───┤│023│107年10月1日│10,000元│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CH0000000││├──┼───────┼───────┼───────┼───────┼──────┼───┤│024│107年11月1日│10,000元│107年11月1日│107年11月1日│CH0000000││├──┼───────┼───────┼───────┼───────┼──────┼───┤│025│107年12月1日│10,000元│107年12月1日│107年12月1日│CH0000000││├──┼───────┼───────┼───────┼───────┼──────┼───┤│026│108年1月1日│10,000元│108年1月1日│108年1月1日│CH0000000││├──┼───────┼───────┼───────┼───────┼──────┼───┤│027│108年2月1日│10,000元│108年2月1日│108年2月1日│CH0000000││├──┼───────┼───────┼───────┼───────┼──────┼───┤│028│108年3月1日│10,000元│108年3月1日│108年3月1日│CH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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