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吳石成

陳宜洳

一、債務人吳石成、陳宜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60,4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 吳奇川 (原名: 吳睿杰 )於民國101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吳石成、 吳宜洳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260,911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2月19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㈡詎債務人吳奇川(原名:吳睿杰)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60,46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吳石成、吳宜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7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0461元

吳石成、陳宜洳

自113年9月1日起

至114年2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60461元

吳石成、陳宜洳

自114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60461元

吳石成、陳宜洳

自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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