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718號

聲請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國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徐國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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