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清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清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清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郭清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及編號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就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附表】受刑人郭清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2月27日上午8時│99年2月27日上午7時│99年2月27日上午11時│││許│許│許至同日下午2時30分│├───────┼──────────┼──────────┼──────────┤│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關年度案號│第354號│第354號│第354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240號│99年度訴字第240號│99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日期│99年5月7日│99年5月7日│99年5月7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240號│99年度訴字第240號│99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確定│99年6月7日│99年6月7日│99年6月7日│││日期││││├──┴────┼──────────┴──────────┴──────────┤│附註│基降地檢99年度執字第1514號。│││(編號1至3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2月21日下午3時│98年12月16日上午10、│98年12月15日晚上7、8│││許至同日下午6時許│11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關年度案號│1912號│第272號│第272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616號│99年度訴字第251號│99年度訴字第251號││├────┼──────────┼──────────┼──────────┤││判決日期│99年4月30日│99年5月7日│99年5月7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616號│99年度訴字第251號│99年度訴字第251號││├────┼──────────┼──────────┼──────────┤││判決確定│99年6月25日│99年6月21日│99年6月21日│││日期││││├──┴────┼──────────┼──────────┴──────────┤│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49號│││1635號。│(編號5、6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5月4日上午9時│99年5月4日上午9時│99年3月17日中午12時│││許│30分許│許│├───────┼──────────┼──────────┼──────────┤│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關年度案號│第806號│第806號│第456、532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22號│99年度基簡字第922號│99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日期│99年6月22日│99年6月22日│99年7月16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22號│99年度基簡字第922號│99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確定│99年8月6日│99年8月6日│99年8月16日│││日期││││├──┴────┼──────────┴──────────┼──────────┤│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162號。│(詳如以下備註欄所述│││(編號7、8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9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8日上午8時│99年3月16日晚上7、8│99年3月27日凌晨4、5│││許│時之間│時之間│├───────┼──────────┼──────────┼──────────┤│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關年度案號│第456、532號│第456、532號│第456、532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309號│99年度訴字第309號│99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日期│99年7月16日│99年7月16日│99年7月16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309號│99年度訴字第309號│99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確定│99年8月16日│99年8月16日│99年8月16日│││日期││││├──┴────┼──────────┴──────────┴──────────┤│附註│基降地檢99年度執字第2215號。│││(編號9至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8月31日至98年10│99年2月7日下午2時│99年2月6日晚上│││月15日│許││├───────┼──────────┼──────────┼──────────┤│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9年度偵緝字│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關年度案號│第259號│第194號│第194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易字第297號│99年度訴字第353號│99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日期│99年7月30日│99年8月12日│99年8月12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297號│99年度訴字第353號│99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確定│99年8月30日│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日期││││├──┴────┼──────────┼──────────┴──────────┤│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005號。│││2594號。│(編號、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罪名│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9年5月9日12時21分至│││││13時34分間│││├───────┼──────────┼──────────┼──────────┤│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關年度案號│3931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更㈠字第360││││││號││││├────┼──────────┼──────────┼──────────┤││判決日期│99年7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上更㈠字第360││││││號││││├────┼──────────┼──────────┼──────────┤││判決確定│101年3月27日│││││日期││││├──┴────┼──────────┼──────────┼──────────┤│附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