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債務人 林語宸林秀鳳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
138號裁定自民國101年5月25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現任職卡拉OK歌唱店,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期至第2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964元,第2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9,300元,並將開始更生時之財產變價,於第1至72期每期各增加清償140元,總清償金額為49萬8,
528元,清償成數為50.80%。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尚
臺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9股(價值790元)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份,保單價值9,284元,此有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38號卷第132、138頁)。則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時之財產價值總額為1萬0,074元。是債務人願將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財產變價,於更生方案第72期中,每期增加清償140元,共計1萬0,080元以增加更生方案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73萬4,40
0元,扣除必要支出68萬6,880元後尚餘4萬7,520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9萬8,528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離婚,前夫因入監服刑,未負擔長女扶養費
,由債務人獨自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吳○○(00年00月生),業據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前夫 吳長營 出監證明書等影本、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為證(見消債更卷第44、115、129至131頁),洵屬有據。另債務人每月除薪資21,000元外,尚領有家扶補助津貼3,400元、兒少補助津貼1,400元、租金補助津貼3,60
0元,此有債務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扶助卡、存摺轉帳內頁明細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5至89頁)。
從而,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共計2萬9,400元(計算式:21,000+3,400+1,400+3,600=29,400)。又債務人於吳○○成年後,即104年4月開始,債務人將已不符上開津貼補助資格,故每月僅有薪資收入2萬1,000元。
㈢又債務人 陳報伊 每月個人及長女必要支出共計2萬6,576
元,平均每人每月必要支出13,288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供參(見消債更卷第45至60頁)。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告101年度該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1,832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等情,且內政部所公布之101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定有明文。本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個人及其長女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項目及金額,均屬必要,並經債務人提出各項支出憑據為證(見消債更卷第45至60、72至76頁),而支出金額亦為合理,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況待債務人長女成年後,願於更生方案第28期至72期全數提撥扶養費,將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縮減為1萬1,840元,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依上開說明,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1至27期為29,400元,扣除必要支出2萬6,576元,僅餘2,824元;第28至72期每月收入2萬1,000元,扣除必要支出1萬1,840元後,僅餘9,160元,則債務人既已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1至72期每期各另增加清償140元,此均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㈣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
數偏低。惟查,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負債原因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2.第1至2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964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28至72期每期清償9,3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配金額欄位㈡所示。││3.債務總金額:98萬1,423元。││4.清償總金額:49萬8,528元。││5.總清償比例:50.8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配金額│├──┼────────┼─────┼────┼────┼────┤│1│元誠第二基金資產│64,073│6.53%│193│607│││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75,018│17.83%│528│1,658│││股份有限公司│││││├──┼────────┼─────┼────┼────┼────┤│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106,617│10.86%│322│1,010│││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11,840│21.58%│640│2,007│││股份有限公司│││││├──┼────────┼─────┼────┼────┼────┤│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67,617│17.08│506│1,588│││有限公司│││││├──┼────────┼─────┼────┼────┼────┤│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133,918│13.65│405│1,270│││公司│││││├──┼────────┼─────┼────┼────┼────┤│7│富邦資產管理股份│122,340│12.47│370│1,160│││有限公司│││││├──┼────────┼─────┼────┼────┼────┤││合計│981,423│100%│2,964│9,300│├──┴────────┴─────┴────┴────┴────┤│參、補充說明││一、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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