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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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О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辰○○
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六四五0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辰○○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丙○○○無罪。
事實
一、辰○○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及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分別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所示之互助會,標會地點均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住處,均採內標制,即活會會員係以每會應繳會款扣除得標者所標之利息後繳納會款。其中其未經 陳振 盛、 陳淑 華同意,以渠等名義參加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並虛撰 羅小 姐、 蔡淑 美之名義參加該互助會;又未經 彭先瑩 、 陳淑華 、 黃靜 黃(辰○○之婆婆丙○○○之偏名)之同意,以渠等名義參加編號二之互助會,並虛撰 陳美 麗、 郭淑 君、 陳素 卿之名義參加該互助會;又未經陳淑華、 陳振盛 、 林靜 華(辰○○之婆婆丙○○○之偏名)之同意,以渠等名義參加編號三所示之互助會,並虛撰 蘇紫微 、 梁秀 蓮之名義參加該互助會。詎辰○○因陷於經濟周轉困難之窘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分別於如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標取時間,利用會員於開標時未全數到場競標之機會,先後偽造載有如編號一、二、三所示標取名義人之署名及競標利息之標單(未扣案,業經辰○○丟棄),參與競標而行使之,得標後即據以向各該自行參加之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足以生損害於如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活會會員,致各該自行參加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連續向該次競標時仍為活會之會員詐騙財物,前後詐得如編號一、二、三所示之詐取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八百五十二萬五千四百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辰○○所召集之上開互助會未能如期開標,而宣告止會,經會員庚○○等人查詢,始知悉上情。
二、案由庚○○、戊○○○、辛○○、卯○、己○○等人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被告辰○○有罪部分: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辰○○於本院審訊時供承明確,核與告訴人庚○○、戊○○○、辛○○、卯○、己○○指訴情節相符,亦與證人即會員莊 金樹 之妻壬○○結證情節(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即會員 鄭秀美 (即會單上記載之 鄭麗貞 )、癸○○到庭結證情形(見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七月十四日訊問筆錄)互核一致,又被告辰○○未經被告丙○○○之同意,以被告丙○○○之偏名 黃靜華 、 林靜華 名義參加編號二、三之互助會,亦經被告丙○○○供述在卷,復有互助會單三紙在卷可稽,被告辰○○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認定。
二、按於未載明「標單」二字之紙上書寫欲標會者名字及標金利息,即係用以表示競標互助會會款之意思,是該標單即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文書。被告辰○○偽造標單於標會時出示於參與競標之會員標取會款,並向編號一、二、三所示之自行參加之活會會會員誆稱其他會員得標,使該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編號一、二、三所示之詐取金額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辰○○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以一 冒標 行為,同時詐取多位活會會員財物,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同質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辰○○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辰○○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被告辰○○召集編號一之互助會,未經陳振盛、陳淑華之同意,而以渠等名義參加互助會,又虛撰羅小姐、 蔡淑美 之名義而參加,並冒標如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等行為,雖未據起訴,惟與前揭起訴判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加以審理。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辰○○明知自己無力負擔互助會之會款,竟意圖詐騙庚○○等不知情會員之金錢,以人頭加入會員及冒標會員之會款方式,先由被告丙○○○以「林靜華」之名,自任會首,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召集自助會,招募己○○等不知情不特定會員加入此一萬元之互助會,共招募得四十六名會員,其中蓄意夾雜 蔡佳玲 、 戴美惠 、 柯家珍 、甲○○(辰○○之母)、陳淑華等四名人頭,恩認被告辰○○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云云。訊據被告辰○○堅詞否認此部分之犯行,並辯稱:該會是由伊婆婆丙○○○所召集,後來轉給伊,其中蔡佳玲、戴美惠、柯家珍、甲○○、陳淑華均是伊自行參加,會款都是伊支付,該互助會已經順利依約完會等語。經查:該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之互助會係由被告丙○○○召集,其中被告辰○○以蔡佳玲、戴美惠、柯家珍、甲○○、陳淑華等人之名義,自行參加該互助會,且該互助會已依約順利正常完會等情,業據告訴人即會員庚○○到庭指訴明確(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是被告辰○○所辯,應堪採信。而參加民間互助會,會員未以其本人真實姓名參加者,所在多有,是本件被告辰○○以其他名義參加,而自行支付會款,並依約正常完成該互助會,難認被告辰○○有何不法之犯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辰○○虛列人頭參加互助會,並冒標會員之會款,詐取金額高達千萬元,嚴重侵害會員財產法益,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配合偵審程序之調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至被告辰○○偽造之標單,於開標後已丟棄滅失,為被告辰○○所陳明(見本院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訊問筆錄),爰不予宣告沒收。
貳、被告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與辰○○為婆媳關係,明知自己無力負擔下列互助會之會款繳交,竟意圖詐騙庚○○等不知情會員之金錢,以人頭加入會員及冒標會員之會款方式,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被告丙○○○以「林靜華」之名,擔任會首,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召集每會一萬元之互助會(下稱甲會),招募告訴人己○○等不知情之不特定會員共四十六人加入,其中蓄意夾雜蔡佳玲、戴美惠、柯家珍、甲○○(辰○○之母)、陳淑華等四名人頭。又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由被告辰○○出面召集每會五千元之互助會(即間前揭編號二之互助會),招募告訴人庚○○等五十五名不特定且不知情之會員加入,其中再度參雜郭 淑君 、陳淑華、 陳美麗 、彭先瑩等四人為人頭,而被告丙○○○亦以「黃靜華」之名列名為會員。被告丙○○○二人,再度由被告辰○○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召集每會五千元之互助會(即前揭編號三之互助會),被告丙○○○復以「林靜華」之名參加擔任會員,並再度招募告訴人庚○○等六十八人入會,其中復安排 梁秀蓮 、陳振盛、 蘇紫薇 、陳淑華等四名人頭在內。二人共招募三會,均採內標制。被告丙○○○與辰○○明知人頭不實,二人竟貪得鉅額會款,自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由被告辰○○連續利用會員未到場親自標會及預先安排之人頭會員,以假冒會員偽造標單(標單部分均已毀棄)之方式冒標所招募之三會戶助會之會款,其中甲會冒標 林淑美 等六名會員、編號二之互助會冒標 陳素卿 等十八名會員、編號三之互助會冒標子○○等十三名會員之會款,供己花用。嗣因告訴人庚○○等會員起疑查證,被告丙○○○與辰○○宣告倒會,並由被告丙○○○以長者身份出面要求其他活會會員接受減額抽籤標會,計被害人庚○○等遭倒會及冒標,共損失一千一百五十七萬五千六百元以上,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可參。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上開罪行,無非係以:被告丙○○○擔任甲會會首,豈有不知被告辰○○虛列六名會員之理,又被告丙○○○所辯將甲會轉予被告辰○○之時間,係八十六年六月間,然甲會係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始召集成立,足見所辯非實,且其未將轉會之事告知會員,另編號二、編號三之互助會均以其名義「林靜華」、「黃靜華」列為會員,其焉有不知之理,又其經濟來源非豐,然每月均須負擔車款及房屋貸款,且購屋、裝潢等費用,所費不貲,顯見其有共同犯意甚明,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丙○○○固坦承甲會是伊召集,惟堅詞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甲會會單所列會員林淑美、蔡佳玲、戴美惠、 柯佳珍 、甲○○、陳淑華等人,是其媳婦辰○○向伊表示家人要參加,後因伊腳受傷,身體不好,就將該互助會轉給辰○○,編號二及編號三之互助會是辰○○召集,伊並未參與,不知道編號二、編號三互助會會單上列伊名義「林靜華」、「黃靜華」為會員,也不知道冒標的情形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丙○○○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自任會首,召集 劉美 枝等人為會員,成立互助會,嗣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因身體健康因素,將此互助會轉由辰○○擔任會首之事實,業據被告丙○○○自承明確,核與被告辰○○供述情節相符,並有會單、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辰○○未經戴美惠、陳淑華、柯佳珍、甲○○等人同意,以該等人之名義參加此互助會,又虛撰林淑美、蔡佳玲名義而參加該互助會,實際上由辰○○以上開戴美惠等六人之名義參加互助會,並支付會款等情,亦據被告辰○○供述在卷。另該互助會已正常進行完成一節,亦據告訴人庚○○指訴及被告辰○○供述屬實(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此等事實,均堪認定。而參加民間互助會,會員未以其本人真實姓名參加者,所在多有,是本件被告辰○○以其他名義參加,而自行支付會款,並依約正常完成該互助會,難認有何不法之犯行。
(二)上開編號二、編號三之互助會,係由被告辰○○所召集,並由被告辰○○主持開標等互助會事宜,且該二互助會如前揭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之會款,亦係由被告辰○○所標取等情,迭據被告辰○○於偵訊及本院審訊時供述明確。另該二互助會,均係由被告辰○○主持開標,亦據告訴人庚○○指訴明確(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訊問筆錄),足見該二互助會確非被告丙○○○所召集。又該二互助會單上所列「黃靜華」、「林靜華」為會員,係被告辰○○未經被告丙○○○之同意,而以其偏名「黃靜華」、「林靜華」之名義一節,亦據被告辰○○供認如前,亦足徵被告丙○○○本人並未參加該二互助會甚明。
(三)被告丙○○○曾幫忙收取編號二、編號三互助會之會款一節,業據告訴人庚○○指訴明確,核與證人即被告丙○○○之夫丁○○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訊問筆錄),固可確認,然被告丙○○○與被告辰○○係婆媳關係,是被告丙○○○基於平日相互幫忙之情,幫忙收取會款,衡與一般常情無違。綜上,前開編號二、編號三互助會既由被告辰○○召集、主持,尚難認被告丙○○○有何偽造文書、詐欺之犯行。又公訴人另以:被告丙○○○家中經濟來源非豐,每月均須負擔車款、房屋貸款及裝潢等費用,足認被告丙○○○確與被告辰○○有共同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然縱被告辰○○前揭詐取之金額確實用以支付車款及房屋貸款、裝潢等費用,此亦僅其詐取金錢後,事後花用之途,尚難據此率認被告丙○○○有共同參與詐欺或偽造文書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丙○○○有何偽造文書或詐欺之犯行,自無從遽憑被告丙○○○幫忙收取會款及其偏名列為互助會員,即率認被告丙○○○涉犯前揭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丙○○○犯罪,參之前揭說明,應諭知被告丙○○○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邱基峻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日期│金額│會員及會員數(包括會首)│├───┼─────────┼─────┼─────────────┤│一│87.9.25至90.2.25│貳萬元│子○○等共三十會│├───┼─────────┼─────┼─────────────┤│二│88.2.10至91.3.10│伍仟元│黃靜華等共五十六會│├───┼─────────┼─────┼─────────────┤│三│88.11.15至91.9.20│伍仟元│子○○等共六十九會│└───┴─────────┴─────┴─────────────┘編號一互助會(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標取時間│標取名義│標取標息│活會會員│詐取金額│├────┼────┼────┼───────────┼───────┤│八十七年│陳振盛(│三千一百│子○○(二會)、庚○○(│(00000-0000)X││十月二十│有此人未│元│二會)、 洪志 鴻、侯 瑩慧 │(30-1-5)=││五日(第│經同意)││、 翁三齊 、 黃明陽 、 陳芳 │405600││二會)│││伶、丑○○、 黃全 興、劉│(陳振盛、陳淑│││││ 美枝 、癸○○(二會)、林│華、羅小姐、蔡│││││ 美桃 、陳淑華、蔡佳玲、│淑美、黃靜華係│││││ 鄭建 志、乙○○、 莊金 樹│被告自行參加,│││││、陳素卿、寅○○(二會)│故詐取活會會員│││││、 張秋 華、羅小姐、黃靜│人數應扣除五人│││││華、 康益 花、蔡淑美│)│││││││├────┼────┼────┼───────────┼───────┤│八十七年│羅小姐(│三千七百│子○○(二會)、庚○○(│(00000-0000)X││十一月二│虛列名義│元│二會)、 洪志鴻 、 侯瑩慧 │(30-2-4)=││十五日(│)││、翁三齊、黃明陽、陳芳│391200││第三會)│││伶、丑○○、 黃全興 、劉│(陳淑華、羅小│││││美枝、癸○○(二會)、林│姐、蔡淑美、黃│││││美桃、陳淑華、蔡佳玲、│靜華係被告自行│││││ 鄭建志 、乙○○、 莊金樹 │參加,故詐取活│││││、陳素卿、寅○○(二會)│會會員人數應扣│││││、 張秋華 、黃靜華、康益│除四人)│││││花、蔡淑美││││││││├────┼────┼────┼───────────┼───────┤│八十七年│蔡淑美(│三千七百│子○○(二會)、庚○○(│(00000-0000)X││十二月二│虛列名義│元│二會)、洪志鴻、侯瑩慧│(30-3-3)=││十五日(│)││、翁三齊、黃明陽、陳芳│391200││第四會)│││伶、丑○○、黃全興、劉│(陳淑華、蔡淑│││││美枝、癸○○(二會)、林│美、黃靜華係被│││││美桃、陳淑華、蔡佳玲、│告自行參加,故│││││鄭建志、乙○○、莊金樹│詐取活會會員人│││││、陳素卿、寅○○(二會)│數應扣除三人)│││││、張秋華、黃靜華、康益││││││花││││││││├────┼────┼────┼───────────┼───────┤│八十八年│陳淑華(│四千一百│子○○(二會)、庚○○(│(00000-0000)X││一月二十│有此人未│元│二會)、洪志鴻、侯瑩慧│(30-4-2)=││五日(第│經同意)││、翁三齊、黃明陽、陳芳│381600││五會)│││伶、丑○○、黃全興、劉│(陳淑華、黃靜│││││美枝、癸○○(二會)、林│華係被告自行參│││││美桃、蔡佳玲、鄭建志、│加,故詐取活會│││││乙○○、莊金樹、陳素卿│會員人數應扣除│││││、寅○○(二會)、張秋華│二人)│││││、黃靜華、 康益花 ││││││││││││││├────┼────┼────┼───────────┼───────┤│八十八年│陳素卿(│四千三百│子○○(二會)、庚○○(│(00000-0000)X││二月二十│自行參加│元│二會)、洪志鴻、侯瑩慧│(30-5-1)=││五日(第│而冒標)││、翁三齊、黃明陽、陳芳│376800││六會)│││伶、丑○○、黃全興、劉│(黃靜華係被告│││││美枝、癸○○(二會)、林│自行參加,故詐│││││美桃、蔡佳玲、鄭建志、│取活會會員人數│││││乙○○、莊金樹、寅○○│應扣除一人)│││││(二會)、張秋華、黃靜華││││││、康益花││├────┼────┼────┼───────────┼───────┤│八十八年│蔡佳玲(│四千七百│子○○(二會)、庚○○(│(00000-0000)X││三月二十│自行參加│元│二會)、洪志鴻、侯瑩慧│(30-6-1+1)=││五日(第│而冒標)││、翁三齊、黃明陽、陳芳│367200││七會)│││伶、丑○○、黃全興、劉│(黃靜華係被告│││││美枝、癸○○(二會)、林│自行參加,故詐│││││美桃、鄭建志、乙○○、│取活會會員人數│││││莊金樹、寅○○(二會)│應扣除一人)│││││、張秋華、黃靜華、康益││││││花││├────┼────┼────┼───────────┼───────┤│八十八年│ 陳芳伶 │四千三百│子○○(二會)、庚○○(│(00000-0000)X││五月二十│(自行參│元│二會)、洪志鴻、侯瑩慧│(30-8-1+1)=││五日(第│加而冒標││、翁三齊、黃明陽、陳芳│345400││九會)│)││伶、黃全興、 劉美枝 、陳│(黃靜華係被告│││││ 信子 (二會)、 林美桃 、│自行參加,故詐│││││鄭建志、乙○○、莊金樹│取活會會員人數│││││、寅○○、張秋華、黃靜│應扣除一人)│││││華、康益花││├────┼────┼────┼───────────┼───────┤│八十八年│張秋華(│五千七百│子○○(二會)、庚○○(│(00000-0000)X││八月二十│自行參加│元│二會)、洪志鴻、侯瑩慧│(30-11-1+1)=││五日(第│而冒標)││、翁三齊、陳芳伶、黃全│271700││十二會)│││興、癸○○(二會)、林│(黃靜華係被告│││││美桃、鄭建志、乙○○、│自行參加,故詐│││││莊金樹、寅○○、黃靜華│取活會會員人數│││││、康益花│應扣除一人)│├────┼────┼────┼───────────┼───────┤│八十八年│子○○(│六千一百│子○○、庚○○(二會)、│(00000-0000)X││九月二十│自行參加│元│洪志鴻、侯瑩慧、翁三齊│(30-12-1+1)=││五日(第│而冒標)││、陳芳伶、黃全興、 陳信 │250200││十三會)│││子(二會)、林美桃、鄭建│(黃靜華係被告│││││志、乙○○、莊金樹、黃│自行參加,故詐│││││四川、黃靜華、康益花│取活會會員人數││││││應扣除一人)│├────┼────┼────┼───────────┼───────┤│八十八年│癸○○(│六千五百│子○○、庚○○(二會)、│(00000-0000)X││十月二十│自行參加│元│洪志鴻、侯瑩慧、翁三齊│(30-13-1+1)=││五日(第│而冒標)││、陳芳伶、黃全興、陳信│229500││十四會)│││子、林美桃、鄭建志、林│(黃靜華係被告│││││ 貞如 、莊金樹、寅○○、│自行參加,故詐│││││黃靜華、康益花│取活會會員人數││││││應扣除一人)│├────┼────┼────┼───────────┼───────┤│八十八年│子○○(│七千一百│庚○○(二會)、洪志鴻、│(00000-0000)X││十一月二│自行參加│元│侯瑩慧、翁三齊、陳芳│(30-14-1+1)=││十五日(│而冒標)││伶、黃全興、癸○○、林│206400││第十五會│││美桃、鄭建志、乙○○、│(黃靜華係被告││)│││莊金樹、寅○○、黃靜華│自行參加,故詐│││││、康益花│取活會會員人數││││││應扣除一人)│├────┼────┼────┼───────────┼───────┤│八十八年│黃靜華(│七千四百│庚○○(二會)、洪志鴻、│(00000-0000)X││十二月二│自己名義│元│侯瑩慧、翁三齊、陳芳│(30-15-1+1)=││十五日(│)││伶、黃全興、癸○○、林│189000││第十六會│││美桃、鄭建志、乙○○、│(黃靜華係被告││)│││莊金樹、寅○○、康益花│自行參加,故詐││││││取活會會員人數││││││應扣除一人)│├────┼────┼────┼───────────┼───────┤│八十九年│癸○○(│七千六百│庚○○(二會)、洪志鴻、│(00000-0000)X││三月二十│自行參加│元│侯瑩慧、翁三齊、陳芳伶│(30-18+1)=││五日(第│而冒標)││、黃全興、林美桃、鄭建│173600││十九會)│││志、莊金樹、康益花││├────┼────┼────┼───────────┼───────┤│八十九年│莊金樹(│六千七百│庚○○(二會)、洪志鴻、│(00000-0000)X││七月二十│自行參加│元│侯瑩慧、陳芳伶、黃全興│(30-22+1)=││五日(第│而冒標)││、康益花│119700││二十三會││││││)│││││├────┴────┴────┴───────────┴───────┤│共計新臺幣肆佰零玖萬玖仟壹佰元。│└──────────────────────────────────┘編號二互助會(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至九十一年三月十日)
┌────┬────┬────┬───────────┬───────┐│標取時間│標取名義│標取標息│活會會員│詐取金額│├────┼────┼────┼───────────┼───────┤│八十八年│彭先瑩(│一千四百│黃靜華、黃全興、陳素卿│(0000-0000)X││三月十日│有此人但│元│、 郭碧晴 、 羅秋桂 、 李小 │(56-1-6)=││(第二會)│未經同意││姐、 黃弘 源、寅○○、林│176400(元)│││參加)││美桃、 林桃 、壬○○、│(黃靜華、陳美│││││莊金樹、 蔡小姐 (二會)、│麗、陳素卿、郭│││││劉美枝、 陳惜味 、癸○○│淑君、陳淑華、│││││、子○○(二會)、鄭麗貞│彭先瑩六人係被│││││、己○○(二會)、 侯淑 美│告自行參加,故│││││、劉 美珠 、楊 德欽 、 楊銘 │詐取活會會員人│││││男、陳芳伶、 洪玉 昭、侯│數應扣除六人)│││││ 國治 、辛○○、劉 美慧 、││││││吳 閂英 、郭 忠龍 、 黃雅 芳││││││、 郭淑君 、黃 雅琴 、陳淑││││││華、陳美麗、張秋華、沈││││││ 茹玉 、 蘇雲 卿、 陳金 英、││││││ 沈勤 農(二會)、 林國 燻(││││││二會)、蘇 志平 、 凃振 忠(││││││二會)、林 淑葉 、 陳貴 賓││││││、 黃美瑤 、 凃翠 玉、洪志││││││鴻││├────┼────┼────┼───────────┼───────┤│八十八年│陳美麗(│一千二百│黃靜華、黃全興、陳素卿│(0000-0000)X││四月十日│無此人虛│元│、郭碧晴、羅秋桂、李小│(56-2-5)=││(第三會)│列名義)││姐、 黃弘源 、寅○○、林│186200(元)│││││美桃、林桃、壬○○、│(黃靜華、陳素│││││莊金樹、蔡小姐(二會)、│卿、郭淑君、陳│││││劉美枝、陳惜味、癸○○│淑華、陳美麗五│││││、子○○(二會)、鄭麗貞│人係被告自行參│││││、己○○(二會)、 侯淑美 │加,故詐取活會│││││、 劉美珠 、 楊德欽 、楊銘│會員人數應扣除│││││男、陳芳伶、 洪玉昭 、侯│五人)│││││國治、辛○○、 劉美慧 、││││││ 吳閂英 、 郭忠龍 、 黃雅芳 ││││││、郭淑君、 黃雅琴 、陳淑││││││華、張秋華、 沈茹 玉、蘇││││││ 雲卿 、陳 金英 、沈 勤農 (││││││二會)、林 國燻 (二會)、││││││ 蘇志平 、凃 振忠 (二會)、││││││ 林淑葉 、陳 貴賓 、黃美瑤││││││、 凃翠玉 、洪志鴻││├────┼────┼────┼───────────┼───────┤│八十八年│陳素卿(│一千四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X││五月十日│以自己名│元│、羅秋桂、李小姐、黃弘│(56-4-4)=││(第五會)│義)││源、寅○○、林美桃、林│172800(元)│││││桃、壬○○、莊金樹、│(黃靜華、郭│││││蔡小姐(二會)、劉美枝、│淑君、陳淑華│││││陳惜味、癸○○、子○○│、陳素卿四人│││││(二會)、鄭麗貞、己○○│係被告自行參│││││(二會)、侯淑美、劉美珠│加,故詐取活│││││、楊德欽、 楊銘男 、陳芳│會會員人數應│││││伶、洪玉昭、庚○○、侯│扣除四人)│││││ 淑芬 、劉美慧、吳閂英、││││││郭忠龍、黃雅芳、郭淑君││││││、黃雅琴、陳淑華、張秋││││││華、 沈茹玉 、 蘇雲卿 、陳││││││金英、 沈勤農 (二會)、林││││││國燻(二會)、蘇志平、凃││││││振忠(二會)、林淑葉、陳││││││貴賓、凃翠玉、洪志鴻││││││││├────┼────┼────┼───────────┼───────┤│八十八年│郭淑君(│一千二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X││六月十日│無此人虛│元│、羅秋桂、李小姐、黃弘│(56-5-3)=││(第六會)│列名義)││源、寅○○、林美桃、林│182400(元)│││││桃、壬○○、莊金樹、│(黃靜華、郭淑│││││蔡小姐(二會)、劉美枝、│君、陳淑華三人│││││陳惜味、癸○○、子○○│係被告自行參加│││││(二會)、鄭麗貞、己○○│,故詐取活會會│││││(二會)、侯淑美、劉美珠│員人數應扣除三│││││、楊德欽、楊銘男、陳芳│人)│││││伶、洪玉昭、庚○○、侯││││││淑芬、劉美慧、吳閂英、││││││郭忠龍、黃雅芳、黃雅琴││││││、陳淑華、張秋華、沈茹││││││玉、蘇雲卿、 陳金英 、沈││││││勤農(二會)、 林國燻 (二││││││會)、蘇志平、 凃振忠 (二││││││會)、林淑葉、 陳貴賓 、││││││凃翠玉、洪志鴻││││││││├────┼────┼────┼───────────┼───────┤│八十八年│陳淑華(│一千三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X││六月三十│有此人但│元│、羅秋桂、李小姐、黃弘│(56-6-2)=││日(第七│未經同意││源、寅○○、林美桃、林│177600(元)││會)│參加)││桃、壬○○、莊金樹、│(黃靜華、陳淑│││││蔡小姐(二會)、劉美枝、│華二人係被告自│││││陳惜味、癸○○、子○○│行參加,故詐取│││││(二會)、鄭麗貞、己○○│活會會員人數應│││││(二會)、侯淑美、劉美珠│扣除二人)│││││、楊德欽、楊銘男、陳芳││││││伶、洪玉昭、庚○○、侯││││││淑芬、劉美慧、吳閂英、││││││郭忠龍、黃雅芳、黃雅琴││││││、張秋華、沈茹玉、蘇雲││││││卿、陳金英、沈勤農(二││││││會)、林國燻(二會)、蘇││││││志平、凃振忠(二會)、林││││││淑葉、陳貴賓、凃翠玉、││││││洪志鴻││││││││├────┼────┼────┼───────────┼───────┤│八十八年│張秋華(│一千六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X││七月十日│自行參加│元│、羅秋桂、李小姐、黃弘│(56-7-1+1)=││(第八會)│而冒標)││源、寅○○、林美桃、林│166600(元)│││││桃、壬○○、莊金樹、│(黃靜華係被告│││││蔡小姐(二會)、劉美枝、│自行參加,故詐│││││陳惜味、癸○○、子○○│取活會會員人數│││││(二會)、鄭麗貞、己○○│應扣除一人)│││││(二會)、侯淑美、劉美珠││││││、楊德欽、楊銘男、陳芳││││││伶、洪玉昭、庚○○、侯││││││淑芬、劉美慧、吳閂英、││││││郭忠龍、黃雅芳、黃雅琴││││││、沈茹玉、蘇雲卿、陳金││││││英、沈勤農(二會)、林國││││││燻(二會)、蘇志平、凃振││││││忠(二會)、林淑葉、陳貴││││││賓、凃翠玉、洪志鴻││││││││││││││├────┼────┼────┼───────────┼───────┤│八十八年│陳芳伶(│一千八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X││八月三十│自行參加│元│、羅秋桂、李小姐、黃弘│(56-9-1+1)=││日(第十│而冒標)││源、寅○○、林桃、 張秀 │150400(元)││會)│││琴、莊金樹、蔡小姐(二│(黃靜華係被告│││││會)、劉美枝、陳惜味、│自行參加,故詐│││││癸○○、子○○(二會)、│取活會會員人數│││││鄭麗貞、己○○(二會)、│應扣除一人)│││││侯淑美、劉美珠、楊德欽││││││、楊銘男、洪玉昭、 侯國 ││││││治、辛○○、劉美慧、吳││││││閂英、郭忠龍、黃雅芳、││││││黃雅琴、沈茹玉、蘇雲卿││││││、陳金英、沈勤農(二會)││││││、林國燻(二會)、蘇志平││││││、凃振忠(二會)、林淑葉││││││、陳貴賓、凃翠玉、洪志││││││鴻││││││││││││││├────┼────┼────┼───────────┼───────┤│八十八年│蔡小姐(│一千八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X││十月十日│自行參加│元│、羅秋桂、李小姐、黃弘│(56-11-1+1)=││(第十二│而冒標)││源、寅○○、林桃、張秀│144400(元)││會)│││琴、莊金樹、蔡小姐、│(黃靜華係被告│││││劉美枝、癸○○、子○○│自行參加,故詐│││││(二會)、鄭麗貞、己○○│取活會會員人數│││││(二會)、侯淑美、劉美珠│應扣除一人)│││││、楊德欽、楊銘男、洪玉││││││昭、庚○○、辛○○、劉││││││美慧、吳閂英、郭忠龍、││││││黃雅芳、黃雅琴、沈茹玉││││││、蘇雲卿、陳金英、沈勤││││││農(二會)、林國燻(二會)││││││、蘇志平、凃振忠(二會)││││││、林淑葉、陳貴賓、凃翠││││││玉、洪志鴻││││││││││││││││││││├────┼────┼────┼───────────┼───────┤│八十八年│林淑葉(│一千八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X││十一月十│自行參加│元│、羅秋桂、李小姐、黃弘│(56-13-1+1)=││日(第十│而冒標)││源、寅○○、林桃、張秀│137600(元)││四會)│││琴、莊金樹、蔡小姐、│(黃靜華係被告│││││劉美枝、癸○○、子○○│自行參加,故詐│││││(二會)、鄭麗貞、己○○│取活會會員人數│││││(二會)、侯淑美、劉美珠│應扣除一人)│││││、楊德欽、楊銘男、洪玉││││││昭、庚○○、辛○○、劉││││││美慧、吳閂英、郭忠龍、││││││黃雅芳、黃雅琴、沈茹玉││││││、蘇雲卿、陳金英、沈勤││││││農(二會)、林國燻(二會)││││││、蘇志平、凃振忠(二會)││││││、凃翠玉、洪志鴻││││││││├────┼────┼────┼───────────┼───────┤│八十八年│羅秋桂(│一千九百│黃靜華、黃全興、郭碧晴│(0000-0000)X││十二月十│自行參加│元│、李小姐、黃弘源、 黃四 │(56-14-1+1)=││日(第十│而冒標)││川、、林桃、壬○○、莊│130200(元)││五會)│││金樹、蔡小姐、劉美枝、│(黃靜華係被告│││││癸○○、子○○(二會)、│自行參加,故詐│││││鄭麗貞、己○○(二會)、│取活會會員人數│││││侯淑美、劉美珠、楊德欽│應扣除一人)│││││、楊銘男、洪玉昭、侯國││││││治、辛○○、劉美慧、吳││││││閂英、郭忠龍、黃雅芳、││││││黃雅琴、沈茹玉、蘇雲卿││││││、陳金英、沈勤農(二會)││││││、林國燻(二會)、蘇志平││││││、凃振忠(二會)、凃翠玉││││││、洪志鴻││├────┼────┼────┼───────────┼───────┤│八十九年│劉美枝(│一千八百│黃靜華、黃全興、李小姐│(0000-0000)X││二月三十│自行參加│元│、黃弘源、寅○○、林│(56-18-1+1)=││日(第十│而冒標)││桃、壬○○、莊金樹、│121600(元)││九會)│││蔡小姐、癸○○、子○○│(黃靜華係被告│││││(二會)、鄭麗貞、己○○│自行參加,故詐│││││(二會)、侯淑美、劉美珠│取活會會員人數│││││、楊德欽、楊銘男、洪玉│應扣除一人)│││││昭、庚○○、辛○○、郭││││││忠龍、黃雅芳、黃雅琴、││││││、沈茹玉、蘇雲卿、陳金││││││英、沈勤農(二會)、林國││││││燻(二會)、蘇志平、凃振││││││忠(二會)、凃翠玉、洪志││││││鴻││├────┼────┼────┼───────────┼───────┤│八十九年│陳金英(│一千八百│黃靜華、黃全興、李小姐│(0000-0000)X││四月三十│自行參加│元│、黃弘源、寅○○、張秀│(56-21-1+1)=││日(第二│而冒標)││琴、莊金樹、蔡小姐、│112000(元)││十二會)│││癸○○、子○○(二會)、│(黃靜華係被告│││││鄭麗貞、己○○(二會)、│自行參加,故詐│││││侯淑美、楊德欽、楊銘男│取活會會員人數│││││、洪玉昭、庚○○、侯淑│應扣除一人)│││││芬、郭忠龍、黃雅芳、黃││││││雅琴、沈茹玉、蘇雲卿、││││││、沈勤農(二會)、林國燻││││││(二會)、蘇志平、凃振忠││││││(二會)、凃翠玉、洪志鴻││├────┼────┼────┼───────────┼───────┤│八十九年│壬○○(│一千九百│黃靜華、黃全興、李小姐│(0000-0000)X││六月十日│自行參加│元│、黃弘源、寅○○、莊金│(56-23-1+1)=││(第二十│而冒標)││樹、蔡小姐、癸○○、陳│102300(元)││四會)│││ 春風 (二會)、鄭麗貞、│(黃靜華係被告│││││己○○(二會)、侯淑美、│自行參加,故詐│││││、楊德欽、楊銘男、洪玉│取活會會員人數│││││昭、庚○○、辛○○、郭│應扣除一人)│││││忠龍、黃雅琴、沈茹玉、││││││蘇雲卿、沈勤農(二會)、││││││林國燻(二會)、蘇志平、││││││凃振忠(二會)、凃翠玉、││││││洪志鴻││├────┼────┼────┼───────────┼───────┤│八十九年│鄭麗貞(│二千元│黃靜華、黃全興、李小姐│(0000-0000)X││八月十日│自行參加││、黃弘源、寅○○、莊金│(56-26-1+1)=││(第二十│而冒標)││樹、癸○○、子○○、侯│90000(元)││七會)│││若溱(二會)、侯淑美、楊│(黃靜華係被告│││││德欽、楊銘男、洪玉昭、│自行參加,故詐│││││庚○○、辛○○、郭忠龍│取活會會員人數│││││、黃雅琴、沈茹玉、蘇雲│應扣除一人)│││││卿、沈勤農(二會)、林國││││││燻(二會)、蘇志平、凃振││││││忠(二會)、凃翠玉、洪志││││││鴻││├────┼────┼────┼───────────┼───────┤│八十九年│黃靜華(│二千元│黃全興、黃弘源、寅○○│(0000-0000)X││九月十日│以自己名││、莊金樹、癸○○、 陳春 │(56-28-1)=││(第二十│義)││風、己○○(二會)、侯淑│81000(元)││九會)│││美、楊德欽、楊銘男、│(黃靜華係被告│││││洪玉昭、庚○○、辛○○│自行參加,故詐│││││、郭忠龍、黃雅琴、沈茹│取活會會員人數│││││玉、蘇雲卿、沈勤農(二│應扣除一人)│││││會)、林國燻(二會)、蘇││││││志平、凃振忠(二會)、││││││凃翠玉、洪志鴻││├────┴────┴────┴───────────┴───────┤│共計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壹仟伍佰元。│└──────────────────────────────────┘編號三互助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標取時間│標取名義│標取標息│活會會員│詐取金額│├────┼────┼────┼───────────┼───────┤│八十八年│蘇紫微(│一千四百│子○○(三會)、鄭麗貞、│(0000-0000)X││十二月五│虛列名義│元│癸○○、 陳堤南 (二會)、│(69-1-5)=││日(第二│)││鄭建志、 黃登福 、 翁麗卿 │226800(元)││會)│││、 高政南 、黃雅芳、黃雅│(蘇紫微、陳淑│││││琴、林靜華、 顏來 珠、劉│華、梁秀蓮、陳│││││樺、 劉大 香、 林詩 茹、蔡│振盛、林靜華係│││││ 郁新 (二會)、 林粉 微、林│被告自行參加,│││││ 善息 、 蔡慧玲 (二會)、劉│故詐取活會員人│││││美枝(二會)、沈小姐、郭│數應扣除五人)│││││忠龍、涂 秋霞 、梁秀蓮、││││││陳振盛、己○○、 翁朝琴 ││││││(二會)、 林淑珍 、 吳玉段 ││││││(二會)、沈勤農(二會)、││││││ 涂翠玉 、沈茹玉、蘇雲卿││││││、辛○○(二會)、洪玉昭││││││、 涂素娟 、庚○○、 黃貴 ││││││女(二會)、 蘇太 太、 呂惠 ││││││雅、寅○○、陳淑華、劉││││││美珠、 涂福 利、侯 瑩秀 (││││││二會)、 吳金 龍、侯瑩慧││││││、 涂振忠 、 溫貴雄 、 侯沼 ││││││敏(二會)、黃弘源、李小││││││姐、 陳麗 卿、陳芳伶││├────┼────┼────┼───────────┼───────┤│八十九年│陳淑華(│一千六百│子○○(三會)、鄭麗貞、│(0000-0000)X││一月五日│有此人未│元│癸○○、陳堤南(二會)、│(69-3-4)=││(第四會)│經同意參││鄭建志、黃登福、翁麗卿│210800(元)│││加)││、高政南、黃雅芳、黃雅│(陳淑華、梁秀│││││琴、林靜華、 顏來珠 、劉│蓮、陳振盛、林│││││樺、 劉大香 、 林詩茹 、蔡│靜華係被告自行│││││郁新(二會)、 林粉微 、林│參加,故詐取活│││││善息、蔡慧玲(二會)、劉│會員人數應扣除│││││美枝(二會)、沈小姐、郭│四人)│││││忠龍、 涂秋霞 、梁秀蓮、││││││陳振盛、己○○、翁朝琴││││││(二會)、林淑珍、吳玉段││││││(二會)、沈勤農(二會)、││││││涂翠玉、沈茹玉、蘇雲卿││││││、辛○○(二會)、洪玉昭││││││、涂素娟、庚○○、黃貴││││││女(二會)、 蘇太太 、呂惠││││││雅、寅○○、劉美珠、涂││││││ 福利 、 侯瑩秀 (二會)、吳││││││ 金龍 、侯瑩慧、涂振忠、││││││溫貴雄、 侯沼敏 (二會)、││││││李小姐、 陳麗卿 、陳芳伶││││││││├────┼────┼────┼───────────┼───────┤│八十九年│梁秀蓮(│一千八百│子○○(三會)、鄭麗貞、│(0000-0000)X││一月二十│虛列名義│元│癸○○、陳堤南(二會)、│(69-4-3)=││日(第五│)││鄭建志、黃登福、翁麗卿│198400(元)││會)│││、高政南、黃雅芳、黃雅│(梁秀蓮、陳振│││││琴、林靜華、顏來珠、劉│盛、林靜華係被│││││樺、劉大香、林詩茹、蔡│告自行參加,故│││││郁新(二會)、林粉微、林│詐取活會員人數│││││善息、蔡慧玲(二會)、劉│應扣除三人)│││││美枝(二會)、沈小姐、郭││││││忠龍、涂秋霞、陳振盛、││││││己○○、翁朝琴(二會)、││││││林淑珍、吳玉段(二會)、││││││沈勤農(二會)、涂翠玉、││││││沈茹玉、蘇雲卿、辛○○││││││(二會)、洪玉昭、涂素娟││││││、庚○○、 黃貴女 (二會)││││││、蘇太太、 呂惠雅 、黃四││││││川、劉美珠、 涂福利 、侯││││││瑩秀(二會)、 吳金龍 、侯││││││瑩慧、涂振忠、溫貴雄、││││││侯沼敏(二會)、李小姐、││││││陳麗卿、陳芳伶││││││││├────┼────┼────┼───────────┼───────┤│八十九年│陳振盛(│一千四百│子○○(三會)、鄭麗貞、│(0000-0000)X││二月五日│有此人未│元│癸○○、陳堤南(二會)、│(69-5-2)=││(第六會)│經同意參││鄭建志、黃登福、翁麗卿│223200(元)│││加)││、高政南、黃雅芳、黃雅│(陳振盛、林靜│││││琴、林靜華、顏來珠、劉│華係被告自行參│││││樺、劉大香、林詩茹、蔡│加,故詐取活會│││││郁新(二會)、林粉微、林│員人數應扣除二│││││善息、蔡慧玲(二會)、劉│人)│││││美枝(二會)、沈小姐、郭││││││忠龍、涂秋霞、己○○、││││││翁朝琴(二會)、林淑珍、││││││吳玉段(二會)、沈勤農(││││││二會)、涂翠玉、沈茹玉││││││、蘇雲卿、辛○○(二會)││││││、洪玉昭、涂素娟、侯國││││││治、黃貴女(二會)、蘇太││││││太、呂惠雅、寅○○、劉││││││美珠、涂福利、侯瑩秀(││││││二會)、吳金龍、侯瑩慧││││││、涂振忠、溫貴雄、侯沼││││││敏(二會)、李小姐、陳麗││││││卿、陳芳伶││││││││├────┼────┼────┼───────────┼───────┤│八十九年│ 陳麗鄉 (│一千七百│子○○(三會)、鄭麗貞、│(0000-0000)X││三月五日│自行參加│元│癸○○、陳堤南(二會)、│(69-7-1+1)=││(第八會)│而冒標)││鄭建志、黃登福、翁麗卿│204600(元)│││││、高政南、黃雅芳、黃雅│(林靜華係被告│││││琴、林靜華、顏來珠、劉│自行參加,故詐│││││樺、劉大香、林詩茹、蔡│取活會員人數應│││││郁新(二會)、林粉微、林│扣除一人)│││││善息、蔡慧玲(二會)、劉││││││美枝(二會)、郭忠龍、涂││││││秋霞、己○○、翁朝琴(││││││二會)、林淑珍、吳玉段││││││(二會)、沈勤農(二會)、││││││涂翠玉、沈茹玉、蘇雲卿││││││、辛○○(二會)、洪玉昭││││││、涂素娟、庚○○、黃貴││││││女(二會)、蘇太太、呂惠││││││雅、寅○○、劉美珠、涂││││││福利、侯瑩秀(二會)、吳││││││金龍、侯瑩慧、涂振忠、││││││溫貴雄、侯沼敏(二會)、││││││李小姐、陳芳伶││├────┼────┼────┼───────────┼───────┤│八十九年│子○○(│一千八百│子○○(二會)、鄭麗貞、│(0000-0000)X││三月二十│自行參加│元│癸○○、陳堤南(二會)、│(69-8-1+1)=││日(第九│而冒標)││鄭建志、黃登福、翁麗卿│195200(元)││會)│││、高政南、黃雅芳、黃雅│(林靜華係被告│││││琴、林靜華、顏來珠、劉│自行參加,故詐│││││樺、劉大香、林詩茹、蔡│取活會員人數應│││││郁新(二會)、林粉微、林│扣除一人)│││││善息、蔡慧玲(二會)、劉││││││美枝(二會)、郭忠龍、涂││││││秋霞、己○○、翁朝琴(││││││二會)、林淑珍、吳玉段││││││(二會)、沈勤農(二會)、││││││涂翠玉、沈茹玉、蘇雲卿││││││、辛○○(二會)、洪玉昭││││││、涂素娟、庚○○、黃貴││││││女(二會)、蘇太太、呂惠││││││雅、寅○○、劉美珠、涂││││││福利、侯瑩秀(二會)、吳││││││金龍、侯瑩慧、涂振忠、││││││溫貴雄、侯沼敏(二會)、││││││李小姐、陳芳伶││├────┼────┼────┼───────────┼───────┤│八十九年│涂素娟(│二千元│子○○(二會)、鄭麗貞、│(0000-0000)X││四月二十│自行參加││癸○○、陳堤南(二會)、│(69-10-1+1)=││日(第十│而冒標)││鄭建志、黃登福、翁麗卿│177000(元)││一會)│││、高政南、黃雅芳、黃雅│(林靜華係被告│││││琴、林靜華、顏來珠、劉│自行參加,故詐│││││樺、劉大香、林詩茹、蔡│取活會員人數應│││││郁新(二會)、林粉微、林│扣除一人)│││││善息、蔡慧玲(二會)、劉││││││美枝、郭忠龍、涂秋霞、││││││己○○、翁朝琴(二會)、││││││林淑珍、吳玉段(二會)、││││││沈勤農(二會)、涂翠玉、││││││沈茹玉、蘇雲卿、辛○○││││││(二會)、洪玉昭、庚○○││││││、黃貴女(二會)、蘇太太││││││、呂惠雅、寅○○、劉美││││││珠、涂福利、侯瑩秀(二││││││會)、吳金龍、侯瑩慧、││││││涂振忠、溫貴雄、侯沼敏││││││(二會)、李小姐、陳芳伶││├────┼────┼────┼───────────┼───────┤│八十九年│劉美枝(│一千八百│子○○(二會)、鄭麗貞、│(0000-0000)X││五月二十│自行參加│元│癸○○、陳堤南(二會)、│(69-12-1+1)=││日(第十│而冒標)││鄭建志、黃登福、翁麗卿│182400(元)││三會)│││、高政南、黃雅芳、黃雅│(林靜華係被告│││││琴、林靜華、顏來珠、劉│自行參加,故詐│││││樺、劉大香、林詩茹、蔡│取活會員人數應│││││郁新(二會)、林粉微、林│扣除一人)│││││善息、蔡慧玲(二會)、││││││郭忠龍、涂秋霞、己○○││││││、翁朝琴(二會)、林淑珍││││││、吳玉段(二會)、沈勤農││││││(二會)、涂翠玉、沈茹玉││││││、辛○○(二會)、洪玉昭││││││、庚○○、黃貴女(二會)││││││、蘇太太、呂惠雅、黃四││││││川、劉美珠、涂福利、侯││││││瑩秀(二會)、吳金龍、侯││││││瑩慧、涂振忠、溫貴雄、││││││侯沼敏(二會)、李小姐、││││││陳芳伶││├────┼────┼────┼───────────┼───────┤│八十九年│林靜華(│一千七百│子○○(二會)、鄭麗貞、│(0000-0000)X││六月五日│自己名義│元│癸○○、陳堤南(二會)、│(69-13-1)=││(第十四│)││鄭建志、黃登福、翁麗卿│181500(元)││會)│││、高政南、黃雅芳、黃雅│(林靜華係被告│││││琴、顏來珠、 劉樺 、劉大│自行參加,故詐│││││香、林詩茹、 蔡郁新 (二│取活會員人數應│││││會)、林粉微、 林善息 、│扣除一人)│││││蔡慧玲(二會)、郭忠龍、││││││涂秋霞、己○○、翁朝琴││││││(二會)、林淑珍、吳玉段││││││(二會)、沈勤農(二會)、││││││涂翠玉、沈茹玉、辛○○││││││(二會)、洪玉昭、庚○○││││││、黃貴女(二會)、蘇太太││││││、呂惠雅、寅○○、劉美││││││珠、涂福利、侯瑩秀(二││││││會)、吳金龍、侯瑩慧、││││││涂振忠、溫貴雄、侯沼敏││││││(二會)、李小姐、陳芳伶││├────┼────┼────┼───────────┼───────┤│八十九年│林淑珍(│一千九百│子○○(二會)、鄭麗貞、│(0000-0000)X││七月二十│自行參加│元│陳堤南(二會)、鄭建志、│(69-16+1)=││日(第十│而冒標)││黃登福、翁麗卿、高政南│167400(元)││七會)│││、黃雅芳、黃雅琴、顏來││││││珠、劉樺、劉大香、林詩││││││茹、蔡郁新(二會)、林粉││││││微、林善息、蔡慧玲(二││││││會)、郭忠龍、涂秋霞、││││││己○○、翁朝琴(二會)、││││││吳玉段(二會)、沈勤農(││││││二會)、涂翠玉、沈茹玉││││││、辛○○(二會)、洪玉昭││││││、庚○○、黃貴女(二會)││││││、蘇太太、呂惠雅、黃四││││││川、劉美珠、涂福利、侯││││││瑩秀(二會)、吳金龍、侯││││││瑩慧、涂振忠、溫貴雄、││││││侯沼敏(二會)、陳芳伶││├────┼────┼────┼───────────┼───────┤│八十九年│吳玉段(│一千九百│子○○(二會)、鄭麗貞、│(0000-0000)X││八月五日│自行參加│元│陳堤南(二會)、鄭建志、│(69-17+1)=││(第十八│而冒標)││黃登福、翁麗卿、高政南│164300(元)││會)│││、黃雅芳、黃雅琴、顏來││││││珠、劉樺、劉大香、林詩││││││茹、蔡郁新(二會)、林粉││││││微、林善息、蔡慧玲(二││││││會)、郭忠龍、涂秋霞、││││││己○○、翁朝琴(二會)、││││││吳玉段、沈勤農(二會)、││││││涂翠玉、沈茹玉、、侯淑││││││芬(二會)、洪玉昭、侯國││││││治、黃貴女(二會)、蘇太││││││太、呂惠雅、寅○○、劉││││││美珠、涂福利、侯瑩秀(││││││二會)、吳金龍、侯瑩慧││││││、涂振忠、溫貴雄、侯沼││││││敏(二會)、陳芳伶││├────┼────┼────┼───────────┼───────┤│八十九年│陳芳伶(│一千八百│子○○(二會)、鄭麗貞、│(0000-0000)X││九月五日│自行參加│元│陳堤南(二會)、鄭建志、│(69-19+1)=││(第二十│而冒標)││黃登福、翁麗卿、高政南│163200(元)││會)│││、黃雅芳、黃雅琴、顏來││││││珠、劉樺、劉大香、林詩││││││茹、蔡郁新(二會)、林粉││││││微、林善息、蔡慧玲(二││││││會)、郭忠龍、涂秋霞、││││││己○○、翁朝琴(二會)、││││││吳玉段、沈勤農(二會)、││││││涂翠玉、沈茹玉、辛○○││││││(二會)、洪玉昭、庚○○││││││、黃貴女(二會)、蘇太太││││││、呂惠雅、劉美珠、涂福││││││利、侯瑩秀(二會)、吳金││││││龍、侯瑩慧、涂振忠、溫││││││貴雄、侯沼敏(二會)、││├────┴────┴────┴───────────┴───────┤│共計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肆仟捌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