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