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日所為之玖拾肆年度訴字第壹零零柒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00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查本件另有不得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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