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15號上訴人 林全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觀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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