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卉溱上列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案件(一百零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格紋商標手提袋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八十三條所明定,本條為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縱被告經檢察官以罪嫌不足而不構成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為由為不起訴處分,惟如扣案商品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法院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一百年度刑智抗字第十號刑事裁定、司法院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九十八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五號研討結果可供參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卉溱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本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之規定,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一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MALLETIER)格紋商標圖樣之手提袋一個,業經商標權人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在我國授權之代表人 黃文通 鑑定結果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鑑定證明書等附卷可證,屬商標法第八十三條所定應沒收之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侯卉溱涉嫌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一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上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格紋商標手提袋一個係屬仿冒一節,有該公司授權鑑定人黃文通於一百年三月十一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在卷足參,聲請人聲請宣告專科沒收,與法並無不合之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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