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3號原告 賴金煌 被告 賴永珍
18號 張蘭冬 賴永寬 賴金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
101年度補字第250號裁定核定為1,1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0,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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