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舜田庫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潘燕勳 被告鉦凱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