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3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金煌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永珍
18號 張蘭冬 賴永寬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1年9月6日所為101年度訴字第
20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