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小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上字第10號上訴人弘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美朱 被上訴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裁定誤載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蔡盈貞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