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王秀蘭謝平和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秀蘭即謝平和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9,5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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