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來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來清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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