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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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47號原告 王啟勇 被告 王祐諭
王家輝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邱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8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請求確認被告王祐諭、王家輝非原告之婚生子女,惟本件子女即被告王祐諭、王家輝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鄉○○村○○路○○○號」,業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甚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王祐諭、王家輝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佐,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子女即被告王祐諭、王家輝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