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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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曾郁文 以上上訴人與 黃素敏 等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2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78,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明達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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