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一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四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併引用第一審判決,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係因車禍受傷骨折,手術後常受氣候或提重物影響而酸痛難忍,乃暫以毒品止痛,並非因毒癮而施用,如入獄服刑,將失去工作,無法扶養老母及年幼子女,顯然對其不利,請求另為其有利之判決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法官張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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