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生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肇銘 相對人 賴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對第三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鳳公司)土地、房屋買賣契約之付款履約保證,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3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12月17日起至101年10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91年5月23日與第三人台鳳公司簽定房屋土地買賣合約書,由相對人向第三人台鳳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部分房地價金608,
000元應於84個月期限內按月清償第三人台鳳公司,詎自91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第三人台鳳公司608,
000元及遲延利息、滯納金。而原抵押權人台鳳公司於103年5月12日將上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信託予聲請人,業經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房屋土地買賣合約書、客戶合約收款狀況表、繳款通知單、信託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3年6月12日雲院通非平決103年度司拍字第5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5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溝子埧│溝子埧│0000-0000│建│3944.00│10000分之125│賴俊男應有部分125/10000││0│││││││││││1││││││││││└─┴───┴────┴───┴───┴────────┴─┴──────┴───────┴───────────────┘┌──────────────────────────────────────────────────────────────┐│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57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584-│斗六市○○○段│雲林縣斗六市江│5層鋼筋混凝土│二層43.80│87.6│陽台12.34│全部│賴俊男所有││0│000│溝子埧小段0650│厝路100巷5弄35│造│三層43.80│0│││││1││-0021地號│號2樓│││││││├─┴───┴───────┴───────┴───────┴─────┴──┴─────────┴──────┴──────┤│共有部分:溝子埧段溝子埧小段00000-000建號1,149.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分之1(含停車位編號25,權利範圍:60分之1)││溝子埧段溝子埧小段00000-000建號1,634.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00分之23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