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秩字第20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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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3月30號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9831611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98年3月30日9時許。
2地點:台北市○○區○○路光華一巷42號前。
3行為:以大聲哭鬧、敲擊大門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坦承98年3月30日9時許前往台北市○
○區○○路光華一巷42號前。
2證人 邱美瑛 於警詢時之證言。
3現場錄音譯文、監視器翻拍照片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