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5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
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之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所簽訂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
書第25條已約定:「有關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
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聲請、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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