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調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佐
,而車禍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區○○路,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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