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偵字第1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976號以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97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而被告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表】應沒收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
31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麻將牌│1副│├──┼──────────────┼───────┤│2│賭資│新臺幣陸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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