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7號上訴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定代理人 吳民佑 訴訟代理人乙○○受告知人寰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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