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1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容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70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9月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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