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中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鄧志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3年6月25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志成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扣案之強力膠壹包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3年6月19日16時2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鄧志成於警詢時之自白。
㈢經警當場查獲,並有扣押筆錄1份、查獲現場照片3幀附卷可
稽。以及扣案之強力膠1包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1包,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
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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