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債權人 楊博鈞 債務人 郭姵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借貸契約係分期償還,惟未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故僅可就已屆期而未受償之新臺幣10,000元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另遲延利息部分,應自各期付款期限屆至之次日起算,而債權人請求尚未屆至之民國103年9月12日起算利息,於法無據,亦應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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