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郭祐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鄭佳玲 │上海商業儲蓄│104年6月10日│16,798元│LSA0000000││││銀行龍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