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卓穎性 代理人 蔡幸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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