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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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 沈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均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99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9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4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99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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