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之平日工作及生活機能在台北市,請釋明本院有專屬管轄事由。
三、聲請人於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支薪資帳戶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財產歸屬清單。
四、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表明收要支出之計算方式,並檢附收據證明。
六、受扶養人 羅振隆 、 羅賴碧月 是否有領取敬老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依戶籍謄本記載,聲請人為長女尚有其他兄弟姊妹,請釋明兄弟姊妹有無工作及提出工作證明。
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