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蕭文雄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被告 葉步宏
李昱承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與理由,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葉步宏、李昱承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訴字第1167號審理而於民國101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1年5月22日宣判,而原告於101年5月17日始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參,是原告既係在本件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江春瑩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