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裕具保人黃建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黃建智因被告黃建裕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15萬元後,將其停止羈押予以釋放,此有本院98年刑保字第47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乙份附卷可證;被告於該案執行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683號),傳拘無著,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顯已逃匿,且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庭,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並執行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