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惠 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2日起至民國133年8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 陳惠卿 於民國93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3年8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第三人陳惠卿於民國93年9月21日死亡,其遺產由 陳文主 繼承,亦未辦理拋棄繼承。自96年4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放款帳戶利率查詢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1件、臺南地方法院96南院雅家字第0960057257號函1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3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900│建│3,793.01│10000分之26│所有權人陳惠卿│└──┴───┴────┴───┴───┴─┴────┴──────┴───────┘┌─────────────────────────────────────────┐│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3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註││││││材料及│七│││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2│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7層樓房│59│59│平│鋼筋│5.│平│全部│所有權│││40│中華路578巷1│康市南新│鋼筋混凝│.8│.8│方│混凝│85│方││人陳惠││││5之93號│段900地│土造│3│3│公│土造││公││卿│││││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南新段9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4;││南新段126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南新段12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