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告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黃紹文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附表三所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656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因被告 陳炳旭 業務侵占、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就附表三所示之損失新台幣(下同)639,000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雖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規定,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在卷可稽。惟查,依卷附本院94年度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03號刑事判決,均認定:被告陳炳旭為附表一、二之犯行,而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03號判決「陳炳旭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合約書上偽造之「 邱鵬程 」署押壹枚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合約書上偽造之「邱鵬程」署押壹枚沒收之。
」在案;但就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陳炳旭為附表三所示之犯行部分,則以被告罪嫌尚有不足,而未認定被告陳炳旭涉犯附表三所示之業務侵占罪,此分別於本院前開刑事判決理由欄五、㈡㈢(第13頁至第16頁);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開刑事判決理由欄貳、㈡㈢(第18頁至21頁)即明。就被告陳炳旭就附表三所示犯行,刑事法院本應為無罪之諭知,但因公訴人認為被告陳炳旭附表三所示行為,與附表一、二所示之有罪行為間,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宣告。依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主張,刑事法院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請求。則刑事法院誤以裁定將該未經刑事法院宣告有罪判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即為不合法,自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從而,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一┌──┬────┬────┬──────────────┬────────┐│編號│車主│時間│犯罪方法│侵占金額││││(民國)││(均新台幣,下同││││││)│├──┼────┼────┼──────────────┼────────┤│││91.08.26│侵占車號0000000號│二十五萬元││一│ 連宏勝 │91.08.30│自用小客車車主所繳交之現│九十五萬元│││││金││├──┼────┼────┼──────────────┼────────┤│││91.08.21│收取車號0000000號車│六十七萬九千元││二│ 謝珮涵 ││主所繳交之現金,另以支票(││││││華銀北高雄分行,戶名: 郭慶 ││││││南,帳號:00000000││││││91號,支票號碼:DC81││││││11474,金額:6790││││││00元)繳入,該支票遭拒往││├──┼────┼────┼──────────────┼────────┤│││91.09.21│收取車號0000000號車│一百十萬元││三│ 周劍文 ││主所繳交之支票二張共一百十││││││萬元,另以支票(台南五信開││││││元分社,戶名: 郭文堯 ,帳號││││││:0000000號,支票號││││││碼:BA0000000號,││││││金額:0000000元)繳││││││入,該支票遭拒往││├──┼────┼────┼──────────────┼────────┤│││91.08.27│收取車號0000000號車│十萬元││四│ 黃麗娟 │91.08.30│主所繳交之現金,另以支票(│五十三萬元│││││土地銀行中山分行,戶名:郭││││││慶南,帳號:6239號,支││││││票號碼:BRB098594││││││1號,金額:600000元││││││)繳入,該支票遭拒往││├──┼────┼────┼──────────────┼────────┤│││91.08.30│收取車號0000000號車│一百十九萬元││五│ 柯宏基 ││主所繳交之現金,另以支票(││││││合作金庫嘉義支庫,戶名:曾││││││筑儀,帳號:44913號,││││││支票號碼:EA831718││││││0號,金額:410000元││││││)佯充訂金繳入,該支票遭拒││││││往││├──┼────┼────┼──────────────┼────────┤│││91.08.30│收取車號0000000號車│一百二十一萬元││六│冠宏貿易││主所繳交之現金,另以支票二││││有限公司││紙(第一銀行西台南分行,戶││││ 郭啟生 ││名:享亮企業有限公司郭文堯││││││,帳號:078363號,支││││││票號碼:RA0000000││││││號,金額:280000元、││││││大安商銀台南分行,戶名:張││││││ 智雄 ,帳號:0000000││││││,支票號碼:AK03479││││││82號,金額:30000元││││││)繳入,該二紙支票遭拒往││└──┴────┴────┴──────────────┴────────┘附表二┌──┬────┬────┬──────────────┬────────┐│編號│車主│時間│犯罪方法│詐騙所得│├──┼────┼────┼──────────────┼────────┤│││91.08.21│冒用邱鵬程名義訂購車號00│價值一百二十一││一│邱鵬程││─○四二五號,另以支票(彰│萬三千元之汽車│││││化銀行西台南分行,戶名:黃│一輛│││││ 旭輝 ,帳號:0000000││││││10號,支票號碼:CF46││││││49779號,金額:110││││││0000元)繳入,該支票遭││││││拒往││├──┼────┼────┼──────────────┼────────┤│││91.08.27│以乙○○所提供之證件訂購車│價值一百二十一││二│乙○○││號六W─○六九一號車輛,另│萬八千元之汽車│││││以支票(台灣企銀新莊分行,│一輛│││││戶名:速購達有限公司,帳號││││││:31879號,支票號碼:││││││QI0000000號,金額││││││:20000元)佯充訂金繳││││││入,該支票遭拒往││└──┴────┴────┴──────────────┴────────┘附表三┌──┬────┬────┬──────────────┬────────┐│編號│車主│犯罪時間│犯罪方法│侵占金額│├──┼────┼────┼──────────────┼────────┤│││91.08.07│侵占車號0000000號自用│十萬││一│ 吳榮純 ││小客車車主所繳交之車款││├──┼────┼────┼──────────────┼────────┤│││91.08.30│侵占車號0000000號自用│五十三萬九千元││二│丁○○││小客車車主繳納之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