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370號抗告人 陳永昌
王緒詮 (原名 王競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314號裁定各自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駁回陳永昌後開第二項聲請部分廢棄。
王緒詮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陳永昌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王緒詮之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王緒詮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陳永昌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王緒詮所簽發如附表所示3紙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原裁定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予以准許,並駁回其餘之聲請,陳永昌、王緒詮則各就其不利部分不服,提起抗告。
二、陳永昌抗告意旨略以:附表編號1、2所示本票已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其僅需敘明已向發票人或付款人提示附表編號1、2所示本票之事實即可,其既已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具狀陳報確有向王緒詮提示本票,僅因提示時間久遠,已不復記憶實際提示日,而請求自提出聲請本票裁定之日起算利息,原裁定否准此部分聲請,即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駁回附表編號1、2所示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部分等語。
三、王緒詮抗告意旨略以:王緒詮未曾積欠陳永昌如附表編號3所示本票之借款,且陳永昌向來收取高額仲介佣金,其持有附表編號3所示本票之原因,實有疑義等語。
四、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參照)。次按,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95條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24條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是本票如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苟發票人抗辯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即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陳永昌主張其執有附表所示3紙本票,經提示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系爭3紙本票為證。且附表所示本票均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陳永昌復陳明附表編號3所示本票於103年1月30日提示,附表編號1、2所示本票亦經提示,惟因時間過久而不復記憶提示時間,爰請求自提出本件聲請日起算利息等語,依上開說明,陳永昌無庸舉證證明已提示付款之事實,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尚無不合,均應准許。原裁定以陳永昌未補正陳明確切之提示日,駁回陳永昌就附表編號1、2所示本票所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請求,尚有未洽,陳永昌指摘原裁定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王緒詮所執抗告理由,乃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實體上法律關係爭執,揆諸前開說明,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陳永昌抗告為有理由,王緒詮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方祥鴻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3年度抗字第37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2年5月16日│2,000,000元│未載│103年9月2日│TH0000000│├──┼──────┼──────┼──────┼──────┼─────┤│002│102年5月16日│2,000,000元│未載│103年9月2日│TH0000000│├──┼──────┼──────┼──────┼──────┼─────┤│003│103年1月20日│1,500,000元│103年1月30日│103年1月3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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