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866號債權人宇盛環保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宇定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舟漢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及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相關規
定,如無約定,依票據關係僅得請求百分之六之法定利息及自提示日即退票日後起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