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培
詹淑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3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培
詹淑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3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