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69號聲請人 彭宇滄 相對人吃夠夠企業社(即 趙起漢游雅婷 組成之合夥團體)法定代理人趙起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趙啟漢 」之記載,應更正為「趙起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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