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89號聲請人 蘇燕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譽華紡織有│中國信託商│102年12月31│29,201元│CS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重陽│日│││││││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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