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東均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郭建清
被上訴人萬利不銹鋼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氣
訴訟代理人 鄭春輝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