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東均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郭建清

被上訴人萬利不銹鋼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氣

訴訟代理人 鄭春輝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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