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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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
22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因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另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文規定。
三、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22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96年1月10日晚間10時2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前查獲被告持有透明結晶1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淨重0.5公克,因鑑驗使用0.022公克,結果判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有該公司96年1月31日報告編號CH/2007/10919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5月13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2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持有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