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年5月28日│97年5月28日│97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彰化地檢97年度毒│彰化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347號│偵字第2347號│偵字第378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實││2586號│2586號│237號││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12日│97年11月12日│98年2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判││2586號│2586號│2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12日│98年3月16日│├─┴──────┼────────┼────────┼────────┤│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1號(99年│字第151號(99年│字第2275號(99年│││度執緝字第123號│度執緝字第123號│度執緝字第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