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宜豐選任辯護人黃毓棋律師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 律師 趙文銘 律師被告 張賢懿 選任辯護人 楊漢東 律師被告 張金城 選任辯護人楊漢東律師被告 陳書義 選任辯護人 石麗卿 律師被告 劉邦樞 選任辯護人 許朝財 律師被告 林振豊 選任辯護人 簡長輝 律師
許朝財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8日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三中關於「何倍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和倍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三誤載和倍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然此一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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