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738號債權人丁○○債權人壬○○債權人庚○○債權人卯○○債權人子○○
號5樓債權人己○○債權人甲○○債權人辛○○債權人乙○○債權人丑○○債權人丙○○債權人戊○○
號債權人癸○○
22號債權人寅○○兼共同送達上列債權人丁○○等與債務人聲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臺幣13,000元。
2、 陳明 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3、具體陳明本件原因事實。
4、陳明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之依據,否則應更正為正確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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