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聲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14人間因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7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48,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