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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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6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於民國91年10月25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40萬元,而由具保人甲○○提出現金後,業經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於91年10月25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40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受刑人經聲請人通知到案執行,竟拒不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又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於94年8月31日上午10時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該函文業於同月22日合法送達),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送達證書、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是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金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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