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7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
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楊文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不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7月)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加計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2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之總和(計算式:1年6月+1年=2年6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罪質,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4日9時49分│106年10月28日│106年11月6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7年度毒偵字第326、│107年度毒偵字第326、│107年度毒偵字第326、││年度案號│327、328號│327、328號│327、328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48號│107年度易字第148號│107年度易字第148號││實├──┼───────────┼───────────┼───────────┤│審│判決│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0日│││日期││││├─┼──┼───────────┼───────────┼───────────┤│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48號│107年度易字第148號│107年度易字第148號││決├──┼───────────┼───────────┼───────────┤││判決│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3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107年度執字第│││3230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22日││├────┼───────────┼───────────┼───────────┤│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7年度毒偵字第43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34號│││年度案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1號│107年度訴字第261號│││實├──┼───────────┼───────────┼───────────┤│審│判決│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日期││││├─┼──┼───────────┼───────────┼───────────┤│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1號│107年度訴字第261號│││決├──┼───────────┼───────────┼───────────┤││判決│107年6月20日│107年6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4至5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107年度執字第39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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